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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8000/验厂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汇编

一﹑童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5条﹕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

二﹑未成工
  (1)劳部发[1994]498号第2条﹕成年工 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第64条﹕得布置未成年工坐事矿山井下﹑毒有害﹑国度规则的第四级膂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忌讳从事的劳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5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停止健 康检查。
(4) 劳部发[1994]年498号第65条﹕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请求对未 成年工定期停止安康检查﹕(一)布置工作岗位之前﹔(二)工作满1年﹔(三)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越半年。

三﹑非意愿劳工
  劳部发[994]118号第4条﹕企 业违背国度规则强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能够回绝﹐企业不得因而扣发职工工资﹐更不能以此理由辞退职工。

四﹑协迫与 骚扰
  劳部发[1994]118号第8条﹕严禁企业对职工停止体罚﹑殴打 ﹑搜身和凌辱﹐以及锁闭工作场所和职工集体宿舍限制职工人身自在。

五﹑不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2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 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六﹑最低工资
  (1)《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第48条﹕国度实行最低工资保证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规范。
  (2)劳部发[1995]309号第54条﹕劳动法第48条中的”最低工资”是 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实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处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以货币方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 津贴﹐国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3)劳部发 [1994]409号第3条第3点﹕关于最低工资规范的组成﹐除《企业最低工资规则》(劳部发[1993]333号)中罗列的扣除项目外﹐用人单位 经过贴袜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亦不包括在内。
  (4) 劳部发[1995]309号第56条﹕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商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条务的状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 工资规范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能。
  (5)劳部发[1995]309号第 57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构成或树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纯熟﹑见习期间﹐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状况下﹐雇主 必需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当地规范的最低工资。
  (6)劳部发[1993《工资支 付暂行规则》第19条﹕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方式的企业﹐必需停止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 肯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率。
  劳部发[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则》第16条 ﹕因劳动者自己缘由给用人单位形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依照劳动合同的商定请求其赔偿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自己的 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局部不得超越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局部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规范的﹐则须按最低工资 规范支付。
停工待料之工资支付办法﹕
  *全国范围﹕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 定》第12条﹕非因劳动者缘由形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则的规范支付劳动者工资。超 过一个工资支付的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规范﹔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 动﹐应按国度规则的办理。
  *广东省﹕[1989] 《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则》第28条﹕企业停产﹐应发给职工停工工资﹐停工工资不得低于职工自己均匀工资的70%。
  *深圳﹕《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则》 第54条﹕消费运营正常的企业非因职工自己差错形成停工﹐在停工期间未能分配职工做其它工作的状况下﹐企业应按下列规范给职工 停工津贴﹕停工在六个工作日以内的(含六个工作日)﹐按职工停工前一个月职工自己均匀实得日工资的80%支付给职工﹔停工超越连续 六个工作以上的﹐从第七日起按停工之前三个月职工自己均匀实得日工资的60%支付给职工。

七﹑加班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下 列规范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布置劳动者处 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布置劳动 者工作又不能布置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 休假日布置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劳部发 [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则》第13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则的工作任务后﹐依据实践需求布置劳动者在法定  规范工 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下列规范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布置劳动者在 日法定规范工作时间以外处长工作的﹐依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则的劳动者自己小时工资规范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布置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布置补休的﹐依照不低 于劳动合同规则的劳动者自己日是或小时工资规范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布置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依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 定的劳动者自己日或小时工资规范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 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布置处长工作时间的﹐应依据上述规则的准绳﹐分别依照不低于其自己法定时间计 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 计件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越法定规范工作时间的局部﹐应视为处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劳部发[1995]309号第62条﹕实行综合 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按照劳动法第44条第(3)项的 规则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八﹑加班时间
《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国度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越八小时﹐均匀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越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 年3月25日国务院令第174号修正)﹕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本规则自1995年5月1日是起实施。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 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8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 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在确保劳 动者身体安康的状况下﹐加班时间一天不超越3小时﹐一个月不超越36小时。
劳部发[1997]134号《劳动部关于推进企业全面施行新工时制度的通知》﹕对 极个别的确有艰难﹐1997年5月1日还不能施行新工时制度的企业﹐应按每周工作40小时的规范支付职工工资及加班加点报酬﹐同时要 制定施行福利计划﹐积极发明条件﹐尽快施行新工作制度。

九﹑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社会保险基金依照保险类型肯定资金来源﹐逐渐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的 劳动者必需依法参与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

十﹑权益
1﹑法定假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1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 法参与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1999年9月18 日国务院修订发布《全国年度及留念日放假方法》第2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劳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5) 法定节假日恰逢休息日﹐则休息日顺延。
2﹑休假和产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5条﹕国度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用带薪年休假。
《省企业职工假等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则》[1997]第2条﹕休假时间按本 企业工龄计算﹕工作满一年未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2条﹕女职工生育享用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劳部发[1992]309号第58条﹕女职工在其享用法定产假期间﹐ 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与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3﹑ 延支付工资和预留押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第月工资必 须准时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劳动者。雇主如未能有恰当的理由﹐不得预留局部工资或延迟支付工资。
劳部发[1995]309号第24条﹕雇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雇员收取或预留工资作为 保证金或其它用处。
劳部发[1994]118号第2 条﹕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拘留或者抵押工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它证明个人 身份的证件。
劳部发[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 定》第7条﹕工资必需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早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 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4﹑劳动 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 立劳动关系﹑明白双方权益和义务的协议。树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则》第9条﹕劳动合同签署后﹐应当于一个月内到 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1条﹕劳动合同 能够商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越六个月。
劳部发[1996]354号第3条﹕依照 《劳动法》规则﹐劳动合同中能够商定不超越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越15日﹔劳动合同期限 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越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越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 同期限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 人单位不得根据第26条﹑第27条的规则解除劳动合同﹕
(1)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局部丧失劳动才能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则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其它情形。

十一﹑卫生与平安
1﹑教育培训
《工 厂平安卫生规则》第87条﹕工厂应该教育工人正确运用防护用品﹐关于从事有风险工作的工人(如电气工﹑瓦斯工等)﹐应该教会紧急 救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5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 须经过特地培训并获得特种工作资历。
《劳动平安卫生法律实务全书》 第2章第2节第5点﹕在《劳动法》第55条中的”特种作业”是指操作者自己及其它人和四周的平安有严重危害要素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有﹕(1)电工作业﹔(2)锅炉司炉﹔(3)压力容器操作﹔(4)起重机械作业﹔(5)爆破作业﹔(6)金属捍接与气割作业﹔(7) 煤矿井下瓦斯检验﹔(8)机动车辆驾驶﹔(9)机动船舶驾驶与输机操作﹔(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4条第3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 针对本单位特性对职工停止消防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30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乡﹑村能够依据需求﹐树立由职工或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2﹑厂房出口
《工 厂设计防火标准》(GBJ16-87新修订本)第3.5.1条﹕厂房平安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契合下列请求的可设一个﹕丙类厂房(见备 注X)﹐每层面积不超越250m2且同一时间的消费人数不超越20人﹔丁﹑类厂(见备注x)﹐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越400 m2﹐且同一时间的生 产人数不超越30人。
3﹑分散通道﹑标志和应急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4条第6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证疏 散信道﹑平安出口畅道﹐并设置契合国度规则的消防平安分散标志。
《建筑设 计防火规则》(GBJ 16-87新修订本)
*第3.5.4条﹕厂房每层的疏 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宽度按以下规则计算﹕1﹑2层厂房不宜小于0.6米/百人﹐3层厂房不宜小于0.8米/百人﹐4层(及以上)厂房不 宜小于1.0米/百人。当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楼梯总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宽度按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但楼梯最小 宽度不宜小于1.1m。底层外门的总该层或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但分散门的最小宽度小宜小于0.9m﹔分散走道宽度不宜小于 1.4m。
*第7.4.1条﹕分散用的楼梯门及其前室内不应附设 烧水间﹐可燃资料贮存室﹐非封锁的电梯井﹐可燃气体管道。
*第7.4.2条﹕需设防 楼梯的建筑﹐其室外楼梯可为辅助 防楼梯﹐但其净宽不应小于90cm,倾斜度不应大于45度﹔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其它建筑的室外分散楼梯﹐其倾斜角可不大于 60度﹔净宽可不小于80cm﹔室外分散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均应采取非熄灭资料制造﹔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楼梯段的耐火 极限应不低于0.25h﹐在楼梯四周2m内的墙面上﹐除分散门外﹐不应设其它窗洞口﹔分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
*第7.4.5条﹕公共建筑的分散楼梯两段之间的程度净﹐距 不宜小于15cm.
*第7.4.7条﹕民用建筑及厂房的分散用门就向疏 散方向开启。人数不超越60人的房间每门的均匀人数不超越30人时(甲乙类消费房间除外)﹐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分散用的门不应采 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
*第10.2.6条﹕各单位应 在各分散走道﹑出口及楼梯间设置事故应急照明灯。
《工厂平安卫生规 程》第11条﹕升降口和走台应该加围栏﹔走台的围栏高度不能低于1公尺。
4﹑宿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5条﹕员工集体宿舍不得设置在设 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
《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员工集 体宿舍应契合有关平安管理规则﹐人均寓居的适用面积不得小于2m2.
《 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J 16-87新修订本)
*第5.3.1 条﹕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寓居建筑平安出口报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契合下列请求的可设一个﹕耐火水平为1﹑2级且层数为2﹑3层的﹐ 其每层最大建筑面400m2﹐ 且第2﹑3层人数之和不超越100人﹔耐火水平为3级且层数为2﹑3层的﹐其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越200 m2﹐ 且第2﹑3层人数之和不超越50人。
*第5.3.2条﹕九层及九 层以下﹐每层不超越6户﹐建筑面积不超越400m2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楼梯。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越300m2﹐且每层人 数不超越30人的单元式宿舍﹐可设一个楼梯。
5﹑消防设备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4条第5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依照 国度有关规则配置消防设备和器材﹑设置消防平安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备和器材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1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 挪用﹑撤除﹑停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梗塞消防通道。
6﹑消防器材的选择﹑数量及配置
灭火器的设置
《工业平安卫生根本数据手册》2.4.3.16点﹕丙类火炎风险性的消费库 房(见备注X)灭火器的数量为﹕厂房每80m2一个﹐库房每100 m2一个。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标准》(GBJ140-90文件)
*第4.0.4条﹕公开建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其相应的 空中建筑的规则增加30%.
*第4.0.5条﹕设有 消防栓﹐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下列规则减少灭火器配置数量﹕(1)设有消防栓的﹐可相应减少30%﹔(2)设有灭火系统的﹐ 可相应减少50%﹔(3)设有消防栓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70%.
*第4.0.6条﹕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藏﹐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可相应减 少70%.
*第4.0.7条﹕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 器不应少于2个﹐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个。
*第5.1.3条﹕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 或灭火器箱内﹐其预部离空中高度应小于1.5米﹐其底部离空中高度不宜小于0.15米。
《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J16-87新修订本)
第3.0.2条﹕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契合下列 规则(A﹑B﹑C﹑D火炎类型见备注X)
…扑救A类火炎 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监﹑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搭救B类火炎 应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炎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扑救带电火炎 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扑救A﹑B﹑C 类火炎和带电火炎应选用磷酸铵监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扑救D类 火炎的灭火炎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视部门协商处理。
7﹑电气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5条﹕各厂房﹑宿舍内电器产品﹑燃器用 具的装置或线路﹑管路的敷设不契合消防平安技朮规则的﹐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矫正的﹐责令中止运用。
《工厂平安卫生规程》
*第41条﹕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 须良好。暴露的带电导体应该装置于碰不着的处所﹐否则必需设置平安遮 和明显的正告。
*第42条﹕电气设备必需设有熔保险 器或者自动开关。
*第46 条﹕发作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要运用密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风险的气体或者粉尘的工作场所﹐要运用防爆型电气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