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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食品消费企业危害剖析与关键控制点(以 下简称HACCP)管理体系的树立、施行、考证以及HACCP的认证工作,进步食品的平安卫生质量,扩展食品出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施行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则,制 订本规则。

  第二条 国度鼓舞从事消费、加工出口食品的企 业(以下简称企业)树立并施行HACCP管理体系。列入《出口食品卫生注册需求评审HACCP管理体系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的企业,必需树立和施行HACCP管理体系。

  第三条 各地出 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担任所辖区域内企业HACCP管理体系的验 证工作,并依据国外食品卫生管理机构的请求,出具HACCP考证证书。

  第 四条 依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则,国度认证认可监视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度认监委)担任全国HACCP管理体系认证认可工 作的统一管理、监视和综合谐和工作,监视管理HACCP管理体系的施行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考证工作,担任调整和发布《目录》。

第二章 企业HACCP管理体系树立和运转的根本请求

  第五条 企业应当在契合国度有关食品平安卫生请求的根底 上,树立HACCP管理体系。
  企业必需树立和施行卫生规范操作程序,到达以下卫 生请求:
  (一)接触食品(包括原料、半废品、废品)或与食品有接触的物品 的水和冰应当契合平安、卫生请求;
  (二)接触食品的用具、手套和内外 包装资料等必需清洁、卫生和平安;
  (三)确保食品免受穿插污染;
  (四)保证操作人员手的清洗消毒,坚持洗手间设备的清洁;
  (五)避免光滑剂、燃料、清洗消毒用品、冷凝水及其它化学、物理和生物等污染物对食品形成安 全危害;
  (六)正确标注、寄存和运用各类有毒化学物质;
  (七)保证与食品接触的员工的身体安康和卫生;
  (八)肃清和预防鼠害、虫害。

  第六条 树立HACCP管理体系应当契合HACCP原理的根本请求 :
  (一)停止危害剖析,提出预防措施;
  (二)肯定关键控制点(CCPs);
  (三)确 定关键限值;
  (四)树立监控程序;
  (五)树立纠偏行动方案;
  (六)建 立记载坚持程序;
  (七)树立考证程序。

  第七条 企业施行HACCP管理体系时,必需由本企业承受过 HACCP培训或者其工作才能等效于经过HACCP培训的人员承当相应工作。

  第八条 企业负有执行职责的最高管理者担任批准HACCP方案。HACCP管理体系的运转必需有效保证食品契合平安卫生请求 。企业在执行中应当定期或者依据需求及时对HACCP方案停止内部审核和调整。

第三章 认 证

  第九条 从事HACCP管理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认证)的 机构,应当取得国度认监委的批准,并按有关规则获得国度认可机构的资历认可。

  第十条 申请从事HACCP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 专业评审人员,上述人员应当取得食品相关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有食品工艺方面的理论经历、承受过HACCP培训并获得了认证人员注 册机构的注册。

  第十一条 HACCP认证的根据是国度有关法律 法规、国度规范或者行业规范和有关国际规范、原则或者标准等。

  第十 二条 企业树立和施行的HACCP管理体系可申请HACCP认证。经认证机构依照规则评审契合请求的,由认证机构颁发HACCP认 证证书。

第四章 验 证

  第十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有关规则对企业树立和施行的HACCP管理体系停止考证。考证的根据是本规则第二章的根本请求 。
  依据中国政府主管部门与外国(地域)有关机构签署的双边协议或者合同约 定及国外有关请求,企业应当承受国外食品卫生管理机构的考证。

  第十 四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下列企业施行考证:
  (一)产品列入 《目录》的企业;
  (二)国外有关机构请求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HACCP验 证证书的企业。

  第十五条 考证的重点是:
  (一)企业树立和施行HACCP管理体系的证明文件或者认证机构的HACCP认证文件;
  (二)企业HACCP方案的合理性,即对一切潜在的显著危害停止全面、合理的分 析,提出了恰当的控制措施;
  (三)企业HACCP方案施行的有效性,即HACCP计 划的施行状况,以及施行后企业及产品平安卫生质量得到有效保证。

第五章监视管理

  第十六条国度认监委对企业树立并施行HACCP管理体系施行监视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HACCP考证工作停止业务指导和监视检查。

  第 十七条 国度认监委监视、管理全国的HACCP认证认可工作,监视、标准HACCP认证活动。从事HACCP认证的认证机构、认证 咨询和培训机构(含中外合资、协作、外商独资机构)的设立应当契合国度的有关规则。

  第十八条国度认监委担任国外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及其他相 关机构对我国企业HACCP考证的管理和谐和工作,受理有关的投诉、申述,并组织调查和处置。

  第十九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HACCP考证中,发现认证机 构(含中外合资、协作、外商独资机构)的HACCP认证工作达不到规则请求及虚假认证和买证、卖证的,应当报国度认监委停止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中以下术语的含义是:
  (一)“关键控制点 (Critical Control Point,简称CCP)”是指可将某一项食品平安危害避免、消弭或降低至可承受程度的控制点。
  (二)“危害剖析和关键控制点(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简称HACCP)”是指对食品平安危害予以辨认、评价和控制的系统化办法。
  (三)“HACCP方案”是指在HACCP原理根底上制定的列出了操作程序的书面文件。
  (四)“HACCP管理体系”是指企业经过危害剖析找出关键控制点,制定 科学合理的HACCP方案在食品消费过程中有效地运转并能保证到达预期的目的,保证食品平安的体系。
  (五)“HACCP管理体系认证”是指企业拜托有资历的认证机构对本企业所树立和施行 的HACCP管理体系停止认证的活动。
  (六)“考证”是指出入境检验 检疫机构或国外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对企业树立和施行的HACCP管理体系停止的监视检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对其他食品消费企业树立并施行HACCP管理体系 及其认证、考证的管理、监视,能够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国度认监委担任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