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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管理规定

申请认证条件与认证程序:

1、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恪守中国环境维护法律法规、规范及总量控制规范;
   (二)已按ISO14001规范树立环境管理体系,施行运转至少3个月。

2、认证程序:
   (一)具备以上所规则条件的组织可向机构认可委认可的认证机构提出环境管理体系 认证书面申请。
   (二)认证机构应在收到认证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能否受理申请的决议,并书面通 知该组织签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合同。关于不受理申请的组织,认证机构应阐明不受理的理由。
   (三)认证机构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停止审核。
   (四)认证机构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审核、现场审核状况和市(地)级以上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决议申请认证的组织可否经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市(地)级以上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包括:
   1.经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文复印件;
    2.经过\"三同时\"验收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污染物浓度及总量控制指标达标排放证明人;
   4.体系运转其间未遭到环境行政处分的证明;
   (五)认证机构向经过认证的组织颁发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认证机构颁发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后,应将审核报告、认证证书复印件提交 机构认可委、组织在市(地)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认证证书的有效期限为3年。
   愿意继续认证的组织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日期终止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查审核后颁发新证。有效期满后,未重新认证的组织不得继续运用认证证书,并由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日期终止时予以公告。

5、机构认可委有权对认证机构施行监视管理。发现认证机构秉公作弊,认证质 量严重不合格的,由机构认可委给予正告,并责令矫正;形成严重影响的,机构认可委有权 取消认证机构的认证资历,吊销证书,并予以公告。

6、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持有者,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停止年度监视审核。对未依照承诺运转环境管理体系的组织,应向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对未到达限期整改目的的, 视状况给予暂停或吊销认证证书的运用。

7、 认证机构不得聘用无国度注册审核员资历的人员从事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工作。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不得从事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有关的咨询业务。

8、 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中触及的认证机构、认证人员和审核工作存在异议的组织可向相应的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投诉或申述。投诉或申述内容包括申述的理由、意见、请求及必要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