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确立“以加强法院管理促进法院司法科学发展”的工作方略,针对影响法院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遵循“解决突出问题,创新体制机制”的要求,率先在全省国家机关引入ISO
质量管理体系。2009年5月10日,华夏认证中心向西宁市中院颁发了ISO质量管理认证证书,标志着ISO质量管理体系在西宁市中院已取得实质性进展,西宁市中院成为青海省首家获得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国家机关。
ISO是“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简称,其前身是国际标准化协会国际联合会(ISA)和联合国标准化协会联合会(UNSCC)。1946年10月,25个国家标准化机构的代表在伦敦召开大会,决定成立新的国际标准化机构,定名为ISO。ISO9000族的系列标准自1987年发布以来,经历了1994版的修改和2000版的修改,形成了今天的ISO90012000系列标准。该标准包含公共机关管理的标准模式,目前我国已有政府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通过这一认证。
引入ISO质量管理体系,是西宁市中院党组推进西宁法院科学发展的一项重要决策和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司法科学发展突出问题的重要步骤和具体措施,对于创新管理模式、实现科学化管理,提高审判效率与审判质量、促进裁判共识,确立与贯彻司法为民宗旨、提升司法公信等都具有积极意义。是西宁市中院新的一届领导班子“增强省会中心城市意识,力求在具备条件的若干领域抢占先机,率先与先进地区和先进工作实现对接,闯出一条欠发达地区省会城市中级法院科学发展路径”工作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
西宁市中院开展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从谋划、部署、实施、到试运行、取得认证证书历时一年。2008年4月,西宁市中院选派人员赴外地法院学习考察,聘请专家对全体法官和工作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组织了21名内审员队伍,抽调骨干人员根据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要求,编制出一整套ISO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管理手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同时配套制定了《规章制度汇编》和《表格汇编》。各庭室严格按照体系文件的要求进行操作,对不符合ISO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做法进行了纠正,完善了体系文件新需要的质量记录。通过召开ISO质量管理体系管理评审会议,对前期的ISO质量认证情况进行了总结,2009年3月30日至4月1日,华夏认证中心2名专家对西宁市中院ISO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了为期3天的现场审核,最终形成报告认为:西宁市中院“公正公信科学发展”的质量方针,充分体现了中级法院坚持司法为民,阳光审判,确保审判工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实践科学发展,持续改进,推进管理体系的标准化与程序化,质量方针得到全院司法人员的认同和贯彻实施。
ISO质量管理体系为法院工作的每个环节、每道工序都设定了标准,充分保证了司法公共产品的合格性,对法院的整体工作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一是提高法院的规范化管理水平。西宁市中院进行的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按照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标准,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订一套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使之制度化,并借助信息化的优势,使标准化、制度化、信息化有效结合,从而实现法院规范化管理的目的,促进整体工作的提高。
二是增强社会满意度,提高司法公信力。进行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是经过国家认可的权威机构,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非常严格。对法院内部,按照严格的国际标准化的质量体系进行品质管理,真正达到了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审判质量。对法院外部,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得知法院按照国际质量标准实行管理,得到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且有认证机构的严格审核和定期监督,可以增强他们对法院的信任,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三是体现司法为民的要求。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关注公共产品质量管理的国际标准。人民法院引入ISO质量管理体系有利于体现更新理念、与时俱进、公正公信,勇于将自己展示于公众面前,接受社会监督的胆识与魄力。把司法作为向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向社会公开质量承诺,是对以往旧的工作模式的摒弃,是实现按程序办事,按国际惯例办事的良好开端。法院作为维护国家、人民合法权益的公共部门,是服务于人民、服务于社会的,它需要透明、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提高司法服务水平的有效平台。
四是有利于克服法院以往内部评价和考核的弊端。ISO9000认证机构属于第三方审核,围绕“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监督”的管理目标,将责、权、利有机统一起来,实现了评价与考核的科学性、客观性,有利于消除了以往内部评价和考核的主观性、随意性。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引入ISO质量管理体系的工作,通过国家认证机构的认证,标志着西宁市中院的管理工作开始向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管理迈进,这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升法院公信将起到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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